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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理论建设】正确判断“智慧法院”的司法定位2017-09-08

[来源:智慧法院进行时] [作者:郭富民]

全国各级法院聚焦“智慧法院”建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迎接智能时代新挑战的重要举措。建设“智慧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智慧法院”要以切实提升司法审判为中心,建设“智慧法院”要摒弃机器思维,更要警惕人工智能技术这一工具理性的“铁箍”,须知人工智能无法取代司法审慎的艺术。

近些年,人工智能(AI)方兴未艾,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科技浪潮席卷了各个行业,人工智能技术渗透进了各个领域,现代社会正快速迈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勃兴,为法院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给法院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同年3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同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积极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在“智慧法院”体系内智能运行、健康发展。可以说,全国各级法院聚焦“智慧法院”建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把握人工智能技术机遇,迎接智能时代新挑战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时,必须要正确判断“智慧法院”的司法定位。对于蓬勃兴起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我们不能墨守成规,固步自封,错失机遇,而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现代化;同时我们也要保持科学辩证、冷静客观的态度,不能盲目跟风赶时髦,陷入“唯技术论”的窠臼,而是要保证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司法实践全过程中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实现司法技术与司法人文的完美统一。

 

首先,建设“智慧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法院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裁判所,更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救济中心。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在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要牢牢恪守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打造“智慧法院”,始终要以司法便民为导向,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过程中人民群众的诉累。如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能诉讼服务系统,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诉讼参与人少跑腿”,切实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建设“智慧法院”,始终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重心。要全力推进电子诉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司法信息,不断扩大司法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和速度;要利用智能审判系统,强化司法审判质效管理,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救济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建设“智慧法院”要以切实提升司法审判为中心。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中心职能,打造“智慧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司法审判这一中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严峻。而司法救济需求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最常见、最直接和最期待的司法需求。建设“智慧法院”正是破解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之间矛盾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聚焦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打造“智慧法院”,就是要切实提升司法审判的现代化、科学化,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救济需求。打造“智慧法院”,要科学利用、分配、优化和挖掘现有司法资源,不断提升现有法院的司法审判的能力。如现在的“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能巡查系统”和“智能速记员”等人工智能系统,它们帮助或替代法官完成了非裁判事务,让法官能更好地回归司法本职,为法官集中精力行使事实与法律的判断权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期待越来越大,希望法院在恪守司法裁判的中心功能之外,在司法宣传、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农民工权益、净化网络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民生和市场经济领域积极适时发挥司法能动性,践行司法为民,积极发挥司法保障和服务功能。为此,“智慧法院”对于诉讼纠纷案件,不能一审了之,而是要在司法审判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司法案件背后的海量大数据进行后续“深加工”处理。要提升司法数据分析挖掘能力,知“数”善用,充分发掘整合司法数据的价值,让司法数据“说话”,更好地服务人民法院领导决策、审判办案、司法调研、司法管理等各项工作;更要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最后,建设“智慧法院”要摒弃机器思维。人工智能是工具,不是一种智慧形式。虽然现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目标不再局限于追求用计算机模拟人的智能,正拓展为人机融合增强系统、群智系统、复杂智能系统,人工智能越来越多的被赋予“人的情感和意识”,但正如“电子时代革命思想的先知”——马歇尔·麦克卢汉在其巨著《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发明和技术都是人体的延伸。计算机可以被用来模拟意识过程,然而,即使有意识的计算机,仍将是我们意识的延伸,正如望远镜是眼睛的延伸,口技演员操纵的傀儡是口技演员的延伸一样。在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要摒弃机器思维,更要警惕人工智能技术这一工具理性的“铁箍”,须知人工智能无法取代司法审慎的艺术。司法过程不只是理性逻辑的堆砌,还有人性和情理的融合。真正的司法不光是用理性逻辑推演出来的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不会只是简单地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更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在数字时代,面对人工智能浪潮,对越来越智能、普遍的人工智能充耳不闻、闭门造车,是不可取的;坐等令人“望尘莫及”的人工智能,像巴比伦塔那样直通天庭,取代法官,亦是不切实际的科学幻想。我们应该是理性地对人工智能加以利用,让人工智能回归其本位,让法官回归其本职。实现法官与人工智能的完美结合。

 

作者:郭富民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期责编:孙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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